2006年10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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巨款离奇失踪 储户承担主责
余春红 慕雨

  本报讯  在深圳谈了一次生意,信用卡里2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。潘先生因此起诉银行,湖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一审判处潘先生自己承担70%责任,银行承担30%的责任。
  2005年10月,潘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,并存进了250万元,然后带着卡去深圳与香港公司的杨某等人洽谈生意。期间他在深圳取款3万元,当时港方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一直在场。当港方公司提出了查验资金的要求时,他与香港方面人员在ATM机上查询了两次存款。
  当月15日,潘先生再次查询时发现卡中的200多万元存款只剩下19万余元。银行查询发现,“蒸发”的200多万元主要是在澳门的珠宝、表饰行中的银联POS机上消费掉的。潘先生向法院起诉,要求银行归还存款,支付相应存款利息。
  湖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潘先生未尽合理谨慎注意和保密义务,泄露了卡的密码,应承担70%的民事责任;银行安全交易系统存在一定隐患,应承担相应的30%的违约责任。
 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支付潘先生损失66万余元及利息的30%。